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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民初4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辽宁金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仁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金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仁柱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4973号原告辽宁金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菩萨庙镇村。法定代表人翟文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志民,男,195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辽宁金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代理人高长远,辽宁雅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仁柱,男,194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东港市菩萨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金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仁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金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文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