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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董效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3刑初30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董效明,汉族,男,务工。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李沧检公刑速诉[2016]309号指控事实2016年8月28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董效明酒后驾驶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至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巨峰路路口处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董效明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85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董效明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6mg/100ml,系醉酒。指控罪名危险驾驶量刑建议被告人董效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被告人董效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效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董效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同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