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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4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芬诉遵义市汇川区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芬,遵义市汇川区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4158号原告:王芬,女,汉族,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勇,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毅,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遵义市汇川区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3037553656065。住所地:遵义市福州路汇川区城管局办公楼*楼。法定代表人:鲜勇,职务: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铭刚,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策,男,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系设备科科长。原告王芬与被告遵义市汇川区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王芬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芬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芬负担。审判员  王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