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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4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仲继祥与刘先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继祥,刘先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362号原告:仲继祥,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刘先平,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仲继祥诉被告刘先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继祥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仲继祥负担。审判员  黄有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