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98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
被执行人:永梅,女,蒙古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与永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海荣
审 判 员 肖继宏
代理
审判员 高艳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