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5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汉弘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莫秀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汉弘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莫秀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55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汉弘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3区广深路新安段4号厂房六楼南面。法定代表人张剑。委托代理人扈林,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秀贵,户籍地址贵州省都匀市。委托代理人谢斌浩,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汉弘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汉弘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莫秀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字第4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汉弘达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16)粤0306民初字第4492号民事判决;2、判令莫秀贵向汉弘达公司支付因工作故意重大过错,导致汉弘达公司直接损失73500元。3、判令莫秀贵向汉弘达公司支付因工作故意重大过错,导致汉弘达公司信用评级降低和名誉损失50000元。4、判令莫秀贵向汉弘达公司支付5000元损害赔偿金。被上诉人莫秀贵的答辩意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汉弘达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汉弘达公司与莫秀贵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根据汉弘达公司的上诉意见,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1、莫秀贵月平均工资数额多少;2、莫秀贵应否支付汉弘达公司直接损失、信誉损失和损害赔偿金;3、莫秀贵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成立。对于双方无争议的原审其他认定和裁判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针对莫秀贵月平均工资数额问题,汉弘达公司主张莫秀贵月工资由基本工资2030元+加班工资+岗位津贴+全勤奖100元构成,并非固定工资5600元;莫秀贵则主张其每月工资为5600元。由于莫秀贵的主张与其提交的工资银行流水记载基本相当,而汉弘达公司提交的工资表和打卡记录未经莫秀贵签名确认,莫秀贵亦不认可真实性,故本院对原审认定莫秀贵月平均工资为5600元予以维持。汉弘达公司相应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针对莫秀贵应否支付汉弘达公司直接损失、信誉损失和损害赔偿金问题,汉弘达公司提交《采购订单》、《入库单》、《客户投诉邮件》、《客户退货单》等证据材料,以证明莫秀贵因工作失职造成产品严重质量问题及导致公司承受巨大损失。莫秀贵以上述证据系汉弘达公司单方制作为由不认可其真实性或关联性。经分析,即便上述证据真实,汉弘达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损失情况及该损失确系莫秀贵的过错所导致,其相关诉请均依据不足且不尽合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妥,依法应予以维持。针对莫秀贵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成立问题,莫秀贵以汉弘达公司拖欠其工资,且未购买社会保险,于2015年12月19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查,汉弘达公司发放莫秀贵20**年11月的工资金额为3985元,低于其月工资标准5600元。由于汉弘达公司未能就少发工资的原因进行有效举证,故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原审支持莫秀贵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并判令汉弘达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汉弘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上诉人深圳市汉弘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深圳市汉弘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映 清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XX晶(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