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5行初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前张社区居民委员会中范村民组与驻马店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前张社区居民委员会中范村民组,驻马店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5行初第95号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前张社区居民委员会中范村民组。诉讼代表人范留圈。(该村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吴金虎,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驻马店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小福,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杨静,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漫涛,驻马店市驿城区司法局香山司法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周陆威,驻马店市驿城区司法局香山司法所工作人员。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前张社区居民委员会中范村民组诉被告驻马店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前张社区居民委员会中范村民组以未向被告提出确权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又不损害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前张社区居民委员会中范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前张社区居民委员会中范村民组承担。审 判 长 刘耀中审 判 员 袁爱霞人民陪审员 胡军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文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