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22民2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22民2188号原告:张某,女。被告:卢某,男。原告张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7年6月29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因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起分居至今,子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未支付抚养费,现因原告无能力抚养孩子,原告遂起诉来院,请求判令如请。被告卢某辩称,原、被告双方是有感情的,近年来,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外出务工,夫妻感情遂出现裂痕。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即原、被告于200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6月29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卢某甲(2008年2月2日出生)、一子卢某乙(2009年7月30日出生)。婚初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通过政府登记结婚,是合法夫妻,彼此之间应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和感情基础,虽然在家庭生活中存在一些矛盾,但也属正常现象。本案原、被告婚姻出现问题主要系双方缺乏包容理解和有效沟通所致,一言不合即动辄论及离婚不是解决婚姻家庭矛盾的正确方式,双方应懂得以互谅互让、相互包容的态度解决分歧矛盾,维护家庭成员之间及夫妻双方的和睦相处。本案中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综上所述,对原告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卢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红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