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8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苏州贝明汽贸有限公司与严卫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贝明汽贸有限公司,严卫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8155号原告苏州贝明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淞兴北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周明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玉书,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梅,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卫明,男,1981年1月15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贝明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卫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贝明汽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贝明汽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贝明汽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贝明汽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向煜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人民陪审员 邹文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滕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