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梁刚与张庆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刚,张庆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梁刚,男,1976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被执行人:张庆彬,男,1969年7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通榆县开通镇。梁刚与张庆彬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822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822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宫庆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