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986号
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柏寿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孙占文
委托代理人:马青龙
被执行人:姜海兴
被执行人:孙金龙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柏寿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姜海波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建叶民初字第03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第9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尹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