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执2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海东与陈宝香、陈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东,陈宝香,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零三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2287号申请人吴海东,男,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申请人陈宝香,男,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申请人陈林,男,汉族,工人,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海东诉被申请人陈宝香、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海东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陈林在xxxxx的工资xxx万元以及xxxx万元予以冻结。原告用案外人经方磊所有的xxxx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海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陈林在xxxx的工资xxx万元以及xxxx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淑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建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