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1民初4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唐山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春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唐山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春风,王瑞萍,薄占彪,钟宝贵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4693号原告:王晓东,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遵化市。被告:唐山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大里路盛景园小区*号底商。法定代表人:徐广彬,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刘春风,男,194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王瑞萍,女,195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薄占彪,男,1963年2月6日出生,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钟宝贵,男,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遵化市。原告王晓东与被告唐山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春风、王瑞萍、薄占彪、钟宝贵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晓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五被告连带偿还欠款2155万元及至给付之日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唐山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春风分别于2010年2月25日至2011年3月19日向王力、刘玉兰、刘明贤、郝凤春借款180万元、225万元、200万元、1550万元,合计2155万元,约定借款的利率分别为2%、5%。被告钟宝贵自愿为被告唐山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春风担保。上述借款到期后,经王力、刘玉兰、刘明贤、郝凤春多次催要未还。2016年9月5日,王力、刘玉兰、刘明贤、郝凤春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原告认为被告王瑞萍、薄占彪为被告唐山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唐山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力、刘玉兰、刘明贤、郝凤春签订了借款协议,被告钟宝贵为担保人。双方确以实际履行,且被告唐山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王力、刘玉兰、刘明贤、郝凤春支付过利息。王力、刘玉兰于2016年9月5日、郝凤春分别于2016年9月9日、刘明贤于2016年9月11日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其四人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王晓东,后王力、刘玉兰、刘明贤、郝凤春通知了被告钟宝贵,但是未通知被告唐山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故原告起诉被告唐山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晓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冬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春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