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3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路伟达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伟达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203刑初125号公诉机关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路伟达,男,捕前住大同市矿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5月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8日经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矿区看守所。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以矿检公诉刑诉[2016]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伟达涉嫌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伟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1日,被告人路伟达以能给被害人彭某女儿办理同煤集团北辛窑矿正式工作为由,在大同市矿区,骗取彭某人民币6万元。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路伟达以能给被害人赵某某儿子办理朔州市麻家梁矿正式工作为由,分三次在大同市矿区及矿区水泥厂河南工作村自建房,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11.5万元。2015年8月,被告人路伟达以能给被害人孙某办理同煤集团同忻矿或者塔山矿洗煤厂工作为由,在大同市矿区分三次共骗取孙某人民币4万元。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路伟达以能给被害人陈某某办理同煤集团同忻矿大地洗煤厂工作为由,在大同市矿区某小区及大同市恒安新区,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5.5万元。2015年10月6日、2016年2月5日,被告人路伟达以给被害人胡某某办理同煤集团洗煤厂正式工为由,在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窑子坡村自建房共骗取胡某某办工作款16万元。2015年10月30日至2015年11月4日期间,被告人路伟达以能给被害人魏某某儿子仝某办理同煤大地洗煤厂正式工为由,在大同市矿区文化街、大同市恒安新区,分两次共骗取魏某某人民币10万元。2016年2月5日、2016年2月18日,被告人路伟达以能给胡乙某弟弟胡丙某办理集团同忻矿五险一金工作为由,分两次在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窑子坡村共骗取胡乙某人民币10万元。2016年2月21日至3月5日期间,被告人路伟达以能给被害人张某办理同煤集团五险一金正式工作为由,分三次在大同市矿区同煤总医院门口、南郊区府西联通营业厅、南郊区窑子坡村,共骗取张某人民币15万元。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7日期间,被告人路伟达以能给被害人阎某办理同煤集团塔山矿正式工作为由,分三次在大同市矿区同煤国际酒店附近共骗取阎某人民币17万元。以上被告人路伟达诈骗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95万元。另查,2016年5月3日,被告人路伟达在其家属的陪同下至大同市矿区分局新胜街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路伟达在庭审中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到案经过、破案情况,证实2016年5月3日上午10时,被告人路伟达在其哥路甲某的陪同下到矿区分局新胜街派出所投案自首;2、报案材料,证实被害人分别报案称被被告人路伟达诈骗。胡某某被骗16万元;赵某某被骗11.5万元;魏某某被骗10万元;张某被骗15万元;闫伟被骗17万元;胡乙某被骗10万元;彭某被骗6万元;陈某某被骗5.5万元;孙某被骗4万元;3、协议、收据及欠条,证实被告人路伟达收到了9名受害人的钱后打了收条;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路伟达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实查询被告人路伟达、其妻子李甲某、其女路乙某的名下财产状况,在中国建设银行大同煤炭支行等9家银行内没有被告人路伟达与其近亲属的交易记录;6、新平旺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刑警队前往被告人路伟达供述的三处赌博地点进行核实,经核实,该三地已无游戏机赌博场所。7、证人薄某某(魏某某妻子)证言,证实通过魏甲某认识的高某,高某找到路伟达给办的工作,路伟达称其有个哥哥在同煤有个地方当董事长。8、证人彭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路伟达诈骗彭某的经过;9、证人郝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路伟达通过其诈骗被害人彭某的6万元、闫伟17万元的经过;10、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通过他诈骗被害人孙某4万元的过程;11、证人路丙某(被告人父亲)证言,证实被告人将给他人办工作的钱用于赌博输掉后来公安局自首的情况;12、被害人陈述,分别证实被骗经过;1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对九名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的经过;14、辨认笔录,9被害人辨认出被告人为诈骗其财产的人。被告人路伟达对公诉机关举出的上述证据无异议,均予认可,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路伟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九名被害人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路伟达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路伟达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为赌博而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路伟达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路伟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28年11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路伟达将诈骗所得人民币共计95万元分别退赔各被害人(其中退赔彭某6万元、赵某某11.5万元、孙某4万元、陈某某5.5万元、胡某某16万元、魏某某10万元、胡乙某10万元、张某15万元、阎某17万元;以上均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玥人民陪审员 辛志伟人民陪审员 侯兆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文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