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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民辖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岳阳县公路管理局与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岳阳县公路管理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辖终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车公庄西路22号海赋国际大厦A座10层。法定代表人汤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杨学军,局长。上诉人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1民初13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所称的S306的S201省道跨越岳阳县、岳阳楼区等多个县区,上诉人未提供道路受损的地点和证据,未经实体审理,上诉人是否实施侵权行为及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无法确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岳阳县公路管理局的诉讼请求,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财产损害赔偿所涉S306线(新开段)K72+000m-K75+800m路段和S201线(岳汨线)K109+302m-K126+000m路段均在岳阳县境内,故岳阳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冰审判员  王婷审判员  冯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