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申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文雄,刘佩华与周征大,杨桂花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文雄,刘佩华,周征大,杨桂花,单远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申2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文雄,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佩华,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征大,住江西省吉安市太和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桂花,住江西省吉安市太和县。一审第三人:单远瞩,住江西省吉安市太和县。再审申请人李文雄、刘佩华因与被申请人周征大、杨桂花及一审第三人单远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4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文雄、刘佩华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1、申请人李文雄与周征大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实际借款人是第三人单远瞩,李文雄只是起到资金中转的作用,周征大在借款关系发生前后始终知道真实的借款人为单远瞩。2、二审判决认定李文雄从本案借款中获利的事实是错误的。第三人单远瞩付给李文雄的利息比李文雄付给周征大的利息差额仅仅为3267元,且系其他原因产生。3、二审判令申请人刘佩华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李文雄与刘佩华虽然是夫妻关系,但刘佩华对涉案的款项流转并不知情。判决以刘佩华也有向周征大转账支付利息为由认定刘佩华对涉案款项的知晓与事实不符,因此,即使李文雄承担该债务,刘佩华亦无须承担连带责任。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李文雄与周征大之间应当认定为代理合同关系。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裁定再审。周征大、杨桂花提交意见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二、本案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1、生效判决综合现有证据,从多角度、多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证,认定李文雄与周征大存在借贷关系,李文雄主张其只是资金中转的理由根本不成立。2、李文雄在本案中有获利的事实,共获取十万多元的利息。3、周征大不知道涉案借款的去向,这不仅有周征大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还有第三人单远瞩在公安机关及一审法院所作的询问笔录予以证实。4、刘佩华完全知道本案借款的事实,且其代李文雄向周征大支付过借款利息。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周征大将涉案款项直接支付给李文雄,李文雄再支付给单远瞩。李文雄从单远瞩处收取利息后并未及时、全额支付给周征大,同时,李文雄认可周征大仅分得涉案借贷所获利息扣除其银行贷款利息后余额的三分之一,李文雄亦有从中获益。李文雄主张单远瞩为本案的实际借款人,并称周征大始终知情,但周征大、杨桂花对此予以否认,李文雄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此外,单远瞩在公安机关所作讯问及在一审法院接受询问时,均表示自李文雄处借得涉案款项,与其直接发生借贷关系的是李文雄。李文雄再审申请主张其在周征大与单远瞩之间的借贷关系中仅起到介绍、资金中转作用的事实依据不足。本案借款发生在李文雄与刘佩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佩华亦有向周征大转账支付部分利息,其主张对涉案借款不知情缺乏事实依据,且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借款属于李文雄的个人借款或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综上所述,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李文雄、刘佩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文雄、刘佩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涂超群审判员 黄爱斌审判员 鄢宁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