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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执2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小君、毛丽娟、畅红泽、杨美香、姚立军、许虎杰、毛红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小君,毛丽娟,畅红泽,杨美香,姚立军,许虎杰,毛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257-2号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兰占峰,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小君,男,37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毛丽娟,女,34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畅红泽,男,37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杨美香,女,51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姚立军,男,36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许虎杰,男,37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毛红伟,男,36岁,汉族,万荣县。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毛丽娟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薛 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夏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