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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姜长仁与张卫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长仁,张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字第136号申请人姜长仁,男,汉族,绛县。被执行人张卫国,男,汉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长仁与被执行人张卫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胜利审判员 王立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超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