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9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彭祖银与徐治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祖银,徐治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537号申请执行人:彭祖银,男,生于1968年9月22日,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被执行人:徐治忠,男,生于1965年9月10日,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57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彭祖银申请执行徐治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及利息480000元,案件受理费40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治忠所有的房屋,现该房屋正在评估拍卖,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彭祖银意见,申请执行人彭祖银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9民初5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