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01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国柱与李连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柱,李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301执425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柱,男,汉族,1963年3月2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北屯市。被执行人:李连成,男,汉族,1965年8月5日出生,系农民,住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连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连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连成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连成履行完毕贰万元后再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连成的财产,被执行人李连成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5)阿民一初字第961号民事调解书的���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力审判员 多乎德尔别克吐尔逊别克审判员 米热别克 扎尔克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