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445号
申请人:李世宾。
被
申请人:陈燕。
原告李世宾诉被告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世宾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燕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和现金12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燕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李世宾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春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