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曾来金、刘馨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陈海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来金,刘馨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陈海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