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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俞加敏与浙江瑞朗控股有限公司、张弦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俞加敏,俞加敏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浙江瑞朗控股有限公司,张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财保17号申请人:俞加敏。委托代理人:程传武,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瑞朗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张弦。被申请人:张弦。申请人俞加敏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瑞朗控股有限公司、张弦银行存款人民币5404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6年10月18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瑞朗控股有限公司、张弦银行存款人民币5404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秀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应盛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