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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4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重庆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丽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4344号原告:重庆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177号巴蜀.锦绣广苑1幢2A-物管房2。法定代表人:伍有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瑶,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丽娜,女,汉族,1976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冉 阳代理审判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王利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戴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