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705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程昌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705刑初214号公诉机关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男,汉族。2016年6月8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取保候审。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官检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庆、代理检察员闵应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于2016年5、6月间,多次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测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提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5月20日晚,被告人程某在其租住的本市铜官区某小区4栋101室打电话给张某,叫他来玩。张某到达后,被告人程某要张某帮忙为其买500元氯胺酮(俗称k粉),张某随后出去在汪某处购买了500元氯胺酮两小袋,带到被告人住处,然后被告人程某和张某在该房间内一起吸食氯胺酮。2、2016年5月21日晚,被告人程某在其租住的本市铜官区某小区4栋101室打电话给张某,张某来到其住处,让张某帮忙买500元氯胺酮。张某随后出去在汪某处购买了500元氯胺酮两小袋,带到被告人住处,然后被告人程某和张某在该房间内一起吸食氯胺酮。3、2016年6月1日晚,被告人程某在其租住的本市铜官区某小区4栋101室打电话给张某,让张某帮忙买500元氯胺酮。张某从汪某处购买了500元氯胺酮两小袋,带到被告人住处,然后被告人程某和张某在该房间内一起吸食氯胺酮。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人张某、汪某的证言,被告人程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测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程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汤金梅审 判 员  方 磊人民陪审员  许陶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