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桂0122民督8号
申请人:南宁侨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武华大道35号华强科技孵化园5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75003998L。法定代表人潘普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柳艳,广西新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潘思成,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南宁侨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南宁侨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称,申请人已为被申请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但被申请人潘思成截至2016年10月共拖欠其物业费1841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兴侨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协议、欠费明细表及收费标准备案表,要求被申请人潘思成支付物业费184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潘思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南宁侨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1841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潘思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俊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覃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