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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02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闻宏财与宁夏金西丰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文成、刘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宏财,宁夏金西丰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文成,刘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02民初1728号原告闻宏财,男,生于1966年5月1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委托代理人郭淑香,女,生于1965年5月17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系原告的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宁夏金西丰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刘文成,系公司经理。被告刘文成,男,生于1954年11月1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沙坡头区。被告刘锐,男,生于1979年3月9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共同委托代理人陆学明,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闻宏财与被告宁夏金西丰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文成、刘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闻宏财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闻宏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金西丰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文成、刘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宏财撤回对被告宁夏金西丰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文成、刘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闻宏财负担。审判员  吴晓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美静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