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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丰源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董某、魏某某典当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丰源典当有限公司,董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丰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付某某,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董某,女,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丰源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某、魏某某典当纠纷一案,河南省汝州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汝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董某、魏某某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董某所有的位于汝州市房产一套。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董某保管,限制其处分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孙洪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