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3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长春建达建筑材料厂与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吉林伊通华盛绿能农业科技大鹏光伏发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建达建筑材料厂,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吉林伊通华盛绿能农业科技大鹏光伏发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民初1420号原告长春建达建筑材料厂。法定代表人刘荣辉,厂长。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吉林伊通华盛绿能农业科技大鹏光伏发电。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春建达建筑材料厂诉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吉林伊通华盛绿能农业科技大鹏光伏发电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建达建筑材料厂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建达建筑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8.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计 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岳晓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