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安庆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建中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建中,王燕,石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801号申请执行人:安庆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长江大桥开发区。被执行人:陈建中,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王燕,女,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石荣林,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执行安庆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建中、王燕、石荣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代理审判员 陈 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