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贺云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云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457号罪犯贺云龙,男,195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三原县徐木乡桃沟村林家沟组。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5日作出(2008)未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贺云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自2008年3月8日起至2021年3月7日止。被告人贺云龙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8日作出(2008)西刑二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贺云龙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1月13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2229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贺云龙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7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01834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贺云龙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贺云龙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贺云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4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贺云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云龙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