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与郑丽宏、姜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郑丽宏,姜颖,黄艺霞,江利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2669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马金镇。组织机构代码:69701399-4。法定代表人:王政,职务:主任。被告:郑丽宏,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被告:姜颖,女,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被告:黄艺霞,女,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衢州柯城区人,住衢州市柯城区。被告:江利平,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受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诉被告郑丽宏、姜颖、黄艺霞、江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