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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4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杨风婷与史战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风婷,史战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4107号原告:杨风婷,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史战国,男,195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玉川集聚区。委托代理人:刘阳兴,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风婷与被告史战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风婷、被告史战国的委托代理人刘阳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风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其借款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9年6月11日,被告向其借款6万元,并给其出具了借条。现被告拒不还款。史战国辩称,其与原告不熟悉,与原告姐姐相识,通过原告姐姐与原告见过面。2009年6月11日因其儿子经营洗浴中心其提出向原告姐姐借款。原告姐姐称她没有钱,可以向原告借款,并让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原告并没有将借款交付给其。后其向原告姐姐索要借据,原告姐姐称已撕毁。因此,本案借贷并未实际履行,且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史战国通过原告姐姐介绍与原告杨风婷相识。2009年6月1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原告现金6万元。审理中,被告称原告未支付其借款;原告称其分两次以现金的形式将借款支付给被告,被告于第二次借款当天,即2009年6月11日给其出具了总借条。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本院认为,被告史战国向原告杨风婷借款6万元的事实,有史战国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未向其实际交付借款,但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因此,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但本案系借款合同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史战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风婷6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史战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向东人民陪审员  张领军人民陪审员  杜永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冉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