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执1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南京市浦口区诚信钢模出租站与南京合双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诚信钢模出租站,南京合双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190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诚信钢模出租站,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学府路墩子组工磨具厂。经营者范有桃。被执行人南京合双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汤农路120号1026室。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南京市浦口区诚信钢模出租站与南京合双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5)浦商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南京合双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诚信钢模出租站28000元;二、被告南京首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诚信钢模出租站10000元;三、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诚信钢模出租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京合双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0元,被告南京首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京合双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此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有28350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2016)苏0111执190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合双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商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发祥审 判 员 俞 勤代理审判员 吴晓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