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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夏定华与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定华,余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5民初1529号原告:夏定华。被告:余红,现下落不明。原告夏定华诉被告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熊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苏俊、王涛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定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红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定华诉称:2014年4月21日被告因生意上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于2014年5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余红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余红因生意上资金周转事由向夏定华借款人民币伍万元,约定于2014年5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当天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借条、证人证言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夏定华与被告余红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余红偿还原告夏定华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余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1,610元,原告夏定华均已交纳,由被告余红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负担诉讼费用支付给原告夏定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熊敏人民陪审员  苏俊人民陪审员  王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