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6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姜生龙与翟丽辉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生龙,翟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6执502号申请执行人姜生龙,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翟丽辉,女,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呼伦贝尔市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内蒙古扎兰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生龙与被执行人翟丽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姜生龙于2016年9月7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29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翟丽辉给付抚养费(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49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姜生龙与被执行人翟丽辉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故姜生龙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2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姜圣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