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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执字第02331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长江路支行与赵良友、吴春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长江路支行,赵良友,吴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2331号之七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长江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中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77905645-3。负责人:李黎,行长。被执行人赵良友,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吴春红,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赵良友。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长江路支行诉被执行人赵良友、吴春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镜民���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长江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春红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