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9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卜兴友与刘毅、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兴友,刘毅,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630号申请执行人卜兴友,男,汉族,生于1953年4月12日,住贵州省余庆县。被执行人刘毅,男,土家族,生于1983年9月15日,住贵州省余庆县。被执行人陈燕,女,汉族,生于1967年12月13日,住贵州省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卜兴友申请执行刘毅、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刘毅、陈燕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及公告费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毅、陈燕外出下落不明,现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友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