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金邵坚与粟鑫、湖南财晟高新技术产业非融资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邵坚,粟鑫,湖南财晟高新技术产业非融资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执959号申请执行人金邵坚,男,汉族,1969年6月21日出生,住邵东县两市镇红荔路*号。被执行人粟鑫,男,汉族,1979年11月17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社区新锐湘都*栋***房。被执行人湖南财晟高新技术产业非融资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文轩路27号麓谷企业广场创业大楼20层。法定代表人宋许罗,经理。金邵坚与粟鑫、湖南财晟高新技术产业非融资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邵中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以(2015)邵中执字第97号立案执行。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以(2015)邵中执字第97号委托执行函将本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有关联案件,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4)邵中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即金邵坚与粟鑫、湖南财晟高新技术产业非融资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曦& # xB;审判员 王力夫审判员 陈 文 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 智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