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4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永学与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学,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4179号原告:王永学,男,1974年2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被告: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长江西路22-29号。法定代表人:董昌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夫,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广大,江苏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永学与被告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王永学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学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学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永学负担。审 判 长 陈 琪人民陪审员 秦厚民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