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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4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永学与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学,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4179号原告:王永学,男,1974年2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被告: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长江西路22-29号。法定代表人:董昌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夫,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广大,江苏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永学与被告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王永学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学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学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永学负担。审 判 长  陈 琪人民陪审员  秦厚民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