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4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彪明清与苏小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彪明清,苏小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4188号原告:彪明清,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苏小美,女,汉族,住,现住所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彪明清诉被告苏小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住所不明,本院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依法于2016年9月30日书面通知原告自收到通知后7日内预交案件公告费300元,并告知逾期不交的相关法律后果,经查2016年10月8日原告受到本院通知书,逾期原告未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彪明清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萍萍人民陪审员 崔思平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