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执5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郑如应、谢作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如应,谢作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5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如应,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谢作进,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执行郑如应与谢作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谢作进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郑如应也未能提供谢作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郑如应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郑如应发现谢作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周冬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双娅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