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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执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罗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1866号。法定代表人魏剑斌。被执行人罗涛,男,1997年3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罗甸县。本院在执行被告人罗涛盗窃罪罚金一案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来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