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1523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大海与舒城县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海,舒城县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皖1523行初1号原告李大海,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秦继忠,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城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组织机构代码48625584-6。法定代表人:程增柱,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晓红,该局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海诉被告舒城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要求与被告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再另行诉讼,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圣海审 判 员 王先明人民陪审员 王小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先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