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5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东与胡方传、左广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胡方传,左广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5225号原告:张东。被告:胡方传。被告:左广红。原告张东诉被告胡方传、左广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张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3元,减半收取计677元,由原告张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戴媛媛书 记 员 韩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