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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付景文与徐淑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景文,徐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449号申请执行人付景文,女,汉族,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徐淑华,女,汉族,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付景文与被执行人徐淑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农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淑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付景文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7,6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淑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土地、房屋、工商注册登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徐淑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付景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徐淑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付景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义然审 判 员  孙洪林人民陪审员  辛 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旭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