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燕春与被执行人朱永明、卢俊杰、郭井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燕春,朱永明,卢俊杰,郭井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1186号申请执行人高燕春,男,1981年6月28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朱永明,男,1979年5月2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卢俊杰,男,1963年6月30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郭井福,男,1976年10月8日生,住所地密山市。申请执行人高燕春与被执行人朱永明、卢俊杰、郭井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密商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高燕春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已明确表示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执字第11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少国代理审判员 梁 策代理审判员 焦 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立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