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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克杨申请执行谭书志、曾云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克杨,曾云峰,谭书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8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朱克杨.被执行人:曾云峰.被执行人:谭书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克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书志、曾云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曾云峰已外出。经查明:被执行人谭书志、曾云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朱克杨与被执行人谭书志于2016年10月19日达成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谭书志、曾云峰连带给付申请人朱克杨人民币88954.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于2016年农历12月30日前给付10000.00元,尚欠款从2017年起每半年给付10000.00元,直至给付完毕为止)。经审查,双方达成的执行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被执行人曾云峰的合法权益。据此,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8执恢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执行协议,权利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应康审判员  张洪江审判员  邓光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福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