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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民辖终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杨军红、李晓芬与上海典情贸易有限公司、金华口口福食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军红,李晓芬,上海典情贸易有限公司,金华口口福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辖终383号上诉人杨军红,男,1972年12月13日生,汉族,江苏省泰兴市人,住江苏省泰兴市。上诉人李晓芬,女,1984年2月14日生,汉族,江苏省东海县人,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代理人姚全,男,1983年8月10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钟楼区。被上诉人上海典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万祥镇万和路78号115室。法定代表人郑兰。被上诉人金华口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东湄工业区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王俊。上诉人杨军红、李晓芬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典情贸易有限公司、金华口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26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军红、李晓芬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金华口口福食品有限公司认为“其是独立的法人,是本案的被告,并且本案是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即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遂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存在事实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的问题。主要理由是: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通过网络邮寄购物方式购买涉案产品,和被告上海典情贸易有限公司产生买卖合同关系,涉案产品通过免运费邮寄方式交付,根据最高法院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收货地为常州市天宁区清凉新村15栋102和常州市天宁区清凉小学,该收货地为买卖合同履行地,因该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上海典情贸易有限公司、金华口口福食品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产品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而提起的产品责任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对该类纠纷应由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金华口口福食品有限公司系原审被告,且为涉案食品的制造者,无论产品制造地和企业法人住所地均在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援引的买卖合同履行地有关司法解释条款不适用本案,据此形成的上诉理由因不符合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唯立审判员  陈 卫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