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江家河与陈维进、童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家河,陈维进,童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598号申请执行人江家河,男,1966年1月6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陈维进,男,1969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童玉清,女,1973年5月28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执行江家河与陈维进、童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助理 审 判员 江其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彭仁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